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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执行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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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导读:
2020年3月,中注协发布了《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执行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受疫情影响深重的2022年依然适用,故分享给大家。
大概率今年的CPA会考此内容,一起来温故而知新吧。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号——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这两个文件在2020年8月和12月先后更新,本文中的链接引用了新文件。







本文引自中注协在2020年下发的《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执行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原文详见:https://www.cicpa.org.cn/ztzl1/Professional_standards/202003/t20200320_60969.html


五、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实施函证程序的特殊考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审计项目组在实施函证程序(包括银行函证、应收账款函证和其他类型的函证)时可能遇到特殊困难。
例如,被审计单位无法按照常规方法对纸质询证函进行授权盖章;因邮政业务没有完全恢复或被询证者没有复工等原因,审计项目组可能无法及时发出或收回询证函;被询证者在审计报告日前只能以电子形式回复询证函等。
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这些困难正在逐步消除(例如,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银行和企业都开始恢复正常营业),审计项目组有必要积极了解被询证者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动态,实时评估按照常规手段执行函证程序的可行性和预期效果。只有在常规手段不可行或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审计项目组才能够考虑本指导意见中提及的非常规程序。
下面举例说明实务中可能遇到的一些情况以及审计项 目组可以考虑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关于银行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 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 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审计项目组应当按照审 计准则的要求实施银行函证程序,不能仅因为受疫情影响就不加核实而想当然地认为函证程序不可实施。

针对银行函证,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情形以及审计项目组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举例如下:
  1. 存在可靠的电子询证函平台。审计项目组可以考虑利用该电子询证函平台实施银行函证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审计项目组需要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 号——函证》“四、通过电子询证函平台实施函证程序的特 殊考虑”中的相关解答。
  2. 审计项目组已将经过被审计单位授权盖章的纸质询证函寄给银行,但银行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及时接收或回复询证函。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3号)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开户行的回函真实性存有疑虑或开户行未对全部函证事项及时回函的情况下,可向开户行的上级行反映投诉,上级行应督促开户行积极配合办理,或由上级行直接办理。因此,审计项目组可以考虑向被询证银行的上级行或总行反映相关情况,提请上级行或总行代为办理回函,或由总行指定其他分行代为办理回函。
  3. 如果具备以电子邮件方式实施银行函证的条件,审计项目组可以考虑在遵守审计准则其他要求的前提下,采用这种方式实施函证。在这种方式下,审计项目组将电子版的询证函和被审计单位的授权文件扫描件发送至银行指定的工 作邮箱,由被询证者对电子询证函进行确认并回复。审计项目组收到电子形式或传真形式的回函,同样需要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2号——函证》“六、收到回函后,注册会计师如何考虑回函的可靠性”第(三)项“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收到的回函”中的相关解答以验证回函的可靠性。
  4.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审计项目组无法发出询证函, 或无法及时获取银行询证函回函。这种情况可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例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审计项目组无法要求被审计单位在纸质询证函上授权盖章;虽然被审计单位已经在纸质询证函上授权盖章,审计项目组经尝试后无法将该询证函寄至被询证银行;或者被询证银行已经收到银行询证函,但审计项目组无法及时收到回函,并且上述第 2项中所述的提请上级行或总行代为办理回函的措施无效等。如果所涉及项目不存在特别风险(含舞弊风险),在具备相应实施条件且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前提下,审计项目组可以考虑通过直接访问被询证者网站的方式查询相关信 息,或者通过远程全程视频方式观察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登录电子银行并检查所获取的资料。
如果审计项目组通过直接访问被询证者网站的方式查 询相关信息,需要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2号——函证》“五、通过直接访问被询证者网站获取的审计证据效力如何”中的相关解答。
如果审计项目组拟通过远程全程视频方式观察被审计 单位相关人员登录电子银行(企业网银)并检查所获取的资料,由于电子银行的数据接口在银行,被审计单位难以篡改相关数据,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能够对全过程进行控制,并确定登录的网站是真实的,通常能够提供部分较为准确、可靠的审计证据。例如,以在手机上安装实时视频软件和相关录屏软件的方式,审计项目组可以考虑按照下列步骤实施该程序:
  • 提请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打开电子银行浏览器页面,要求其将镜头聚焦地址栏,检查网页地址是否和审计项目组独立打开该网页的地址一致;
  • 观察被审计单位人员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电子银行的过程,登录成功后,核对电子银行界面中显示的公司名称是否与被审计单位名称一致;
  • 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点击电子银行中的不同模块,以确认相关模块是否已开通并显示数据,在此过程中, 对电子银行界面是否异常保持警觉;
  • 随机指定一段期间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即时导出银行对账单;
  • 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在电子银行中操作导出并下载显示年末账户余额的 PDF格式银行对账单(很多银行均可下载带有银行红色印章的对账单),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拉近镜头并聚焦,由审计项目组对对账单上的关键信息(如红章、年末余额、户名等)进行截屏;
  • 提请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从电子银行下载审计所需的银行对账单等文件,并将这些文件通过数据传输方式发送给审计项目组;
  • 审计项目组对全过程进行录屏,在收到被审计单位传输的文件后,进行核对和检查;
  • 在上述整个过程中,审计项目组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利用远程执行审计工作的局限性实施舞弊的可能性保持 警觉。
同理,如果审计项目组需要获取其他方面的银行信息作为审计证据,如当年银行流水、贷款、票据、理财等,可以针对相应的电子银行业务模块进行上述类似的操作。
如果执行上述操作查询出来的余额不是财务报表日的余额,审计项目组还需要考虑从当前余额倒推至财务报表日。
审计项目组需要根据职业判断,考虑相关风险评估结 果,评价通过远程全程视频方式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否达到与银行询证函回函同等的证明力,以及采用该方式获取的审计证据在真实、完整、可靠性方面的风险。如果无法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审计项目组应当考虑取得银行询证函回函原件以及无法取得回函原件可能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5.    如果不满足上述 1-4项中的条件,并且审计项目组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 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否则审计项目组可能需要因不能完成必要的审计程序而提 请被审计单位延期披露其年度报告。

(二)关于应收账款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需要注意的是, 审计项目组通常不能仅因为受疫情影响就认定函证很可能无效,也不能不加以核实就想当然地认为函证程序无法实施。针对应收账款函证,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情形以及审计项目组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举例如下:
  1. 被询证者已经收到并处理纸质询证函,但由于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寄回回函原件。在这种情形下,审计项目组可以考虑通过电话等方式与负责办理回函的人员取得联系,口头确认回函信息,要求该人员通过单位电子邮箱(或传真)等方式将签字盖章后的回函扫描件(或传真件,下同)直接发送给审计项目组成员,随后在具备相应条件时(如邮政恢复) 立即将回函原件直接寄给审计项目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函证中心)。审计项目组可以在收到扫描件后先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待收到回函原件后,再将原件与扫描件进行核对。如果审计项目组在审计报告日前只能收到电子形式或传真形式的回函,需要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2号——函证》“六、收到回函后,注册会计师如何考虑回函的可靠性”第(三)项“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收到的回函”中的相关解答以验证回函的可靠性。在审计报告日后收到回函时,审计项目组需要对收到的回函与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核对,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号——期后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2. 由于疫情原因,被询证者无法接收纸质询证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具备以电子邮件方式实施函证的条件,审计项目组可以考虑在遵守审计准则其他要求的前提下,采用这种方式实施函证。在这种方式下,审计项目组将电子版的询证函和被审计单位的授权文件扫描件发送至被询证者指定 的工作邮箱,由被询证者对电子询证函进行确认并回复。审计项目组收到电子形式或传真形式的回函,同样需要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号——函证》“六、收到回函后,注册会计师如何考虑回函的可靠性”第(三)项“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收到的回函”中的相关解答以验证回函的可靠性。
  3. 由于疫情原因,审计项目组无法以上述任何方式实施函证,或者无法收到任何形式的回函。在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前提下,审计项目组可以考虑实施相应的替代程序。在这方面,审计项目组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2号——函证》“八、如果处理未回函和回函差异”中关于替代程序的举例。
    对于除银行函证和应收账款函证以外其他类型的函证,审计项目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两种类型的函证处理,审计项目组同样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2号——函证》中的相关解答。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针对银行函证、应收账款函证,还是其他类型的函证,审计项目组均不能仅因为 受到疫情影响,就不加核实而想当然地认为函证程序无法实 施。由于疫情正在不断好转,对审计工作的不利影响正在逐步步减轻,审计项目组仍然需要优先考虑采用正常方式发送询 证函,其次考虑实施相应的现场观察程序(如在被审计单位现场观察相关人员登录电子银行并检查相关资料),在上述两种方式皆不可行的情况下,审计项目组才考虑通过远程方式实施相关程序(如通过远程全程视频方式观察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登录电子银行并检查相关资料)。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号——函证》的规定,如果审计项目组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获取回函,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六、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下通过远程实时视频方式实施存货监盘、检查实物资产、访谈相关单位或人员等审计程序的特殊考虑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检查存货、执行抽盘。该准则第六条规定,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无法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另择日期实施监盘,并对间隔期内发生的交易实施审计程序。该准则第七条规定,如果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般来说,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标识清楚、日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以前年度没有审计调整、能够严格按照审计项目组的要求进行开箱等抽样检查,并辅之以精确的定位信息,通过远程实时视频的方式实施存货监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存货的存在提供部分审计证据。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采用远程实时视频的方式实施存货监盘或检查存货通常有其固有局限性,例如:
  1. 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时,由于远程视频的拍摄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在现场进行控制,导致审计项目组的视野存在一定限制,难以清晰、直观、全面地了解现场状况,无法选择更合适的场景或视角进行观察。同时, 审计项目组更无法掌握镜头之外的实时状况。这些都为监盘程序的执行带来较大的限制和风险。
  2. 在执行抽盘时,该程序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建立在对被审计单位盘点现场已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在不能充分了解现场状况的情况下执行抽盘,其审计效果可能会大大降低。并且抽盘通常是双向的,从实物到盘点记录的抽盘通常难以通过远程实时视频的方式有效执行。
  3. 在检查存货时,审计项目组通常难以通过远程实时视频的方式验证存货的真实状况。
上述局限性可能导致审计项目组在判断被审计单位提 供的审计证据(如视频中显示的资产数量及其状况)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时存在很大困难。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被审计单位存在较高舞弊风险时,被审计单位更有可能利用远程实时视频手段的局限性欺骗审计项目组掩盖其舞弊行为, 从而为审计工作带来更高的风险。
另外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存货盘点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其他日期进行,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因此,如果未能在财务报表日实施存货监盘,审计项目组需要分析未能在财务报表日实施监盘的原因,评估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在此基础上考虑采用远程实时视频的方式实施存货监盘是否仍然适当,以及是否能够就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综上,除非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并且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被审计单位也能够严格按照审计项目组的要求执行各项操作,否则基于目前的视频技术手 段,审计项目组很可能无法通过远程实时视频的方式实施有效的存货监盘。
如果审计项目组考虑利用远程实时视频的方式检查其他实物资产(如固定资产),也需要充分考虑远程实时视频方式的固有局限性,并结合风险评估结果(特别是舞弊风 险)、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疫情发生之前已经获 取的审计证据、拟检查资产的性质、以前年度的审计经验等因素,审慎判断利用远程实时视频方式执行检查程序的可行性和可靠性,以确保该项程序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审计项目组考虑利用远程实时视频的方式访谈相 关单位或人员,审计项目组通常可以考虑选择部分访谈对象进行视频访谈,但前提是审计项目组能够核实该视频访谈对象的身份。
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影
审计项目组需要考虑被审计单位受疫情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该疫情可能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造成的影响。
在考虑被审计单位受疫情影响的严重程度时,审计项目组可能需要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主要地区疫情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例如,如果被审计单位总部或其重要子公司位于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被审计单位的主要经营场所(包括主要市场)位于疫情较为严 重的地区,或者被审计单位依赖程度比较高的供应商或客户位于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都可能对被审计单位产生较为严 重的不利影响。再如,某些特定行业(如养殖、交通运输、 旅游、餐饮等)的被审计单位可能受疫情的影响更为严重。在考虑疫情可能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造成的影响时,审计项目组可能需要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能否正常开展、债务违约风险、现金流的变动和现金缺口、后续融资计划的可行性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是否导致审计项目组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并评价被审计单位采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仍然适当。
如果被审计单位采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不再 适当、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对相关情况没有作出充分披露,审计项目组需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对于缺乏持续经营能力的被审计单位,其股东有可能在期后作出合并或清算的决定,这可能使得被审计单位 2019 年度财务报表需要改为非持续经营基础编制。对于在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在审计报告日后知悉的事实,审计项目组需要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期后事项》的相关规定。
八、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如果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审计项目组无法在审计报告日之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被审计单位又拒绝或无法延长审计时间,审计项目组需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包括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果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构成关键审计事项(如适用)、强调事项、其他事项,或导致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项目组需要考虑按照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关键审计事项、强调事项、其他事项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审计项目组还需要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对期后事项和其 他信息的影响。
九、关于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采用远程方式执行的审计工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六条规定:“审计档案,是指一个或多个文件夹或其他存储介质,以实物或电子形式存储构成某项具体业务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该准则应用指南第 3段指出,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对于采用远程方式执行的审计工作,审计项目组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所实施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以及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并索引至归档的相关视频、音频或照片等以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号——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相关规定,制定特定的归档指引,并建立或改进电子归档系统,来帮助审计项目组实现对以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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