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执行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银行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 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 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审计项目组应当按照审 计准则的要求实施银行函证程序,不能仅因为受疫情影响就不加核实而想当然地认为函证程序不可实施。
存在可靠的电子询证函平台。审计项目组可以考虑利用该电子询证函平台实施银行函证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审计项目组需要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 号——函证》“四、通过电子询证函平台实施函证程序的特 殊考虑”中的相关解答。 审计项目组已将经过被审计单位授权盖章的纸质询证函寄给银行,但银行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及时接收或回复询证函。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3号)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开户行的回函真实性存有疑虑或开户行未对全部函证事项及时回函的情况下,可向开户行的上级行反映投诉,上级行应督促开户行积极配合办理,或由上级行直接办理。因此,审计项目组可以考虑向被询证银行的上级行或总行反映相关情况,提请上级行或总行代为办理回函,或由总行指定其他分行代为办理回函。 如果具备以电子邮件方式实施银行函证的条件,审计项目组可以考虑在遵守审计准则其他要求的前提下,采用这种方式实施函证。在这种方式下,审计项目组将电子版的询证函和被审计单位的授权文件扫描件发送至银行指定的工 作邮箱,由被询证者对电子询证函进行确认并回复。审计项目组收到电子形式或传真形式的回函,同样需要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2号——函证》“六、收到回函后,注册会计师如何考虑回函的可靠性”第(三)项“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收到的回函”中的相关解答以验证回函的可靠性。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审计项目组无法发出询证函, 或无法及时获取银行询证函回函。这种情况可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例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审计项目组无法要求被审计单位在纸质询证函上授权盖章;虽然被审计单位已经在纸质询证函上授权盖章,审计项目组经尝试后无法将该询证函寄至被询证银行;或者被询证银行已经收到银行询证函,但审计项目组无法及时收到回函,并且上述第 2项中所述的提请上级行或总行代为办理回函的措施无效等。如果所涉及项目不存在特别风险(含舞弊风险),在具备相应实施条件且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前提下,审计项目组可以考虑通过直接访问被询证者网站的方式查询相关信 息,或者通过远程全程视频方式观察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登录电子银行并检查所获取的资料。
提请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打开电子银行浏览器页面,要求其将镜头聚焦地址栏,检查网页地址是否和审计项目组独立打开该网页的地址一致; 观察被审计单位人员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电子银行的过程,登录成功后,核对电子银行界面中显示的公司名称是否与被审计单位名称一致; 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点击电子银行中的不同模块,以确认相关模块是否已开通并显示数据,在此过程中, 对电子银行界面是否异常保持警觉; 随机指定一段期间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即时导出银行对账单; 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在电子银行中操作导出并下载显示年末账户余额的 PDF格式银行对账单(很多银行均可下载带有银行红色印章的对账单),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拉近镜头并聚焦,由审计项目组对对账单上的关键信息(如红章、年末余额、户名等)进行截屏; 提请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从电子银行下载审计所需的银行对账单等文件,并将这些文件通过数据传输方式发送给审计项目组; 审计项目组对全过程进行录屏,在收到被审计单位传输的文件后,进行核对和检查; 在上述整个过程中,审计项目组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利用远程执行审计工作的局限性实施舞弊的可能性保持 警觉。
(二)关于应收账款函证。
被询证者已经收到并处理纸质询证函,但由于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寄回回函原件。在这种情形下,审计项目组可以考虑通过电话等方式与负责办理回函的人员取得联系,口头确认回函信息,要求该人员通过单位电子邮箱(或传真)等方式将签字盖章后的回函扫描件(或传真件,下同)直接发送给审计项目组成员,随后在具备相应条件时(如邮政恢复) 立即将回函原件直接寄给审计项目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函证中心)。审计项目组可以在收到扫描件后先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待收到回函原件后,再将原件与扫描件进行核对。如果审计项目组在审计报告日前只能收到电子形式或传真形式的回函,需要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2号——函证》“六、收到回函后,注册会计师如何考虑回函的可靠性”第(三)项“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收到的回函”中的相关解答以验证回函的可靠性。在审计报告日后收到回函时,审计项目组需要对收到的回函与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核对,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号——期后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由于疫情原因,被询证者无法接收纸质询证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具备以电子邮件方式实施函证的条件,审计项目组可以考虑在遵守审计准则其他要求的前提下,采用这种方式实施函证。在这种方式下,审计项目组将电子版的询证函和被审计单位的授权文件扫描件发送至被询证者指定 的工作邮箱,由被询证者对电子询证函进行确认并回复。审计项目组收到电子形式或传真形式的回函,同样需要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2 号——函证》“六、收到回函后,注册会计师如何考虑回函的可靠性”第(三)项“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收到的回函”中的相关解答以验证回函的可靠性。 由于疫情原因,审计项目组无法以上述任何方式实施函证,或者无法收到任何形式的回函。在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前提下,审计项目组可以考虑实施相应的替代程序。在这方面,审计项目组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2号——函证》“八、如果处理未回函和回函差异”中关于替代程序的举例。 对于除银行函证和应收账款函证以外其他类型的函证,审计项目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两种类型的函证处理,审计项目组同样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2号——函证》中的相关解答。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针对银行函证、应收账款函证,还是其他类型的函证,审计项目组均不能仅因为 受到疫情影响,就不加核实而想当然地认为函证程序无法实 施。由于疫情正在不断好转,对审计工作的不利影响正在逐步步减轻,审计项目组仍然需要优先考虑采用正常方式发送询 证函,其次考虑实施相应的现场观察程序(如在被审计单位现场观察相关人员登录电子银行并检查相关资料),在上述两种方式皆不可行的情况下,审计项目组才考虑通过远程方式实施相关程序(如通过远程全程视频方式观察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登录电子银行并检查相关资料)。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号——函证》的规定,如果审计项目组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获取回函,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时,由于远程视频的拍摄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在现场进行控制,导致审计项目组的视野存在一定限制,难以清晰、直观、全面地了解现场状况,无法选择更合适的场景或视角进行观察。同时, 审计项目组更无法掌握镜头之外的实时状况。这些都为监盘程序的执行带来较大的限制和风险。 在执行抽盘时,该程序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建立在对被审计单位盘点现场已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在不能充分了解现场状况的情况下执行抽盘,其审计效果可能会大大降低。并且抽盘通常是双向的,从实物到盘点记录的抽盘通常难以通过远程实时视频的方式有效执行。 在检查存货时,审计项目组通常难以通过远程实时视频的方式验证存货的真实状况。